2021年11月原告杨某受雇于周某设立的某公司,该公司的监事吴某每月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工资。2023年原告在某公司厂区内工作时,被机器碾压左胳膊,经医院手术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远端开放性骨折等。出事后,周某代表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4000元,双方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杨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先后于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以不同案件事由分四次向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张新娟法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帮助当事人梳理诉请流程,让当事人少走弯路。2023年7月杨某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23年12月杨某重新提起诉请,因未达到可做鉴定的期限,故本次诉求只主张部分医疗费,经过一审二审阶段,于2024年4月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24年7月杨某鉴定结束发起新的诉请,张新娟法官详细了解案件进展,采取“背对背”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在张法官的耐心引导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6万元。至此,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张新娟法官表示,法官办理案件不能单纯以结案为目的,应当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减少当事人诉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不断提升司法温度,提高司法为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