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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深州法院倾力调解促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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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22:1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10月12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张蜀敏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在法庭见证下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纠纷实质化解,握手言和。

2024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郭某驾驶车辆与武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郭某及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郭某负主要责任,武某负次要责任。武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15766.4元,被保险人为武某。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武某就该车的车辆损失向原告索赔,要求全额赔偿。经原告核定,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57940元,原告已于2024年6月29日完成赔付。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本次事故中被告郭某负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的数额为39158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蜀敏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张法官为减轻双方诉累,从根源解决问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审理中张法官发现,被告郭某的车辆还投保了交强险一份,遂依照原告申请追加了该交强险的承保公司。经过办案法官与该保险公司的多次沟通,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部分37158元由被告郭某赔偿。张法官一方面耐心对被告郭某释法明理,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解读保险公司起诉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进行讲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最终,在张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郭某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车辆赔偿款35000元,被告郭某当庭支付了原告代为赔偿的全部款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民生无小事,司法暖民心”。本案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张蜀敏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用便捷高效的方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是深州市人民法院高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今后,深州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依法高效处理各类市场主体民商事纠纷,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是需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因此享有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二是需保险人已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在保险人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情形下,保险填补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并未发挥,保险人并未给付对价,故其也无权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三个层次,形成保险前置、侵权人托底,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人的义务与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