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银行卡和互联网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你的银行卡完全属于你吗,你可以随意支配它吗?网络世界是无边界的吗,你可以随意使用吗?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借、出售给他人或利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帮助上家转账、取现挣快钱,就可能成为信息网络及其关联犯罪的帮凶,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刑事普法小课堂,看看“卡与网”的常见衍生犯罪有哪些。
案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1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出租其本人三个银行账户,致使王某等五名证人的部分被骗资金经其出租的银行账户被转出;经查,2022年12月29日,被骗资金中经被告人李某1出租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1非法获利2250元。被告人李某1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2伙同他人(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背后老板的指示在石家庄市寻找卡主银行账户转移、隐匿犯罪所得。2023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2利用刘某(已被判刑)的银行账户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致使多名证人的被网络诈骗资金经该银行账户被转出。经查,被告人赵某2利用刘某的银行账户转移、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7万元。被告人赵某2按照背后老板的指示负责带队,并具体负责操作转账,被告人赵某2非法获利8000元。赵某2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诈骗罪。2022年3月6日,被告人田某3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他人利用该账户转入资金26000余元,经查证,该款系被害人栾某网络刷单被骗资金。后被告人田某3在上家向其催要该款时谎称该银行卡账户被冻结而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被告人田某3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银行卡不是普通物品,不能随意支配,网络是虚拟世界,但它不是没有边界,莫要一时糊涂挣快钱,违法使用银行卡及互联网,成为信息网络及其关联犯罪的帮凶,给自己的人生加上刑事犯罪的“罚码”,给家人带来不良影响及痛苦!